论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三责险)在保险理论上均属责任保险范畴,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只不过交强险是法定保险,有强制色彩,也可叫做"强制三责险",而在《道交法》施行前的三责险都是商业性的。

    三责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车主投保了三责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提供赔偿,这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强制三责险从此更名为交强险,2006年7月1日起这项制度正式实施。

    尽管保险种类是一样的,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1.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兼顾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赔偿限额6万(伤残/死亡50000,医疗费8000,物损2000); 无责任,赔偿限额12000(伤残/死亡10000,医疗费1600,物损400),但三类限额不可混用.

    2.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个别事故采用先行垫付后追偿的原则,可理解为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主要体现在下列情况: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3.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治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

    4.商业三责险设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乃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的责任限额。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统一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转年定价实行奖优罚劣原则.

  假如认为6万元交强险不能满足自身的保障需求,可以通过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的方式转嫁风险.